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 109 年 12 月 29 日嘉衛藥食字第 1090040874 號函辦理。 二、各校務必轉知食材供應商所提供學校午餐或校園食品(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),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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